上海:旅行社多次 跳票 打乱 五一计划

www.bhcts.com  2006-4-27 下午 02:31:47  作者:  来源:


编辑同志:

  4月15日,笔者在中国旅行社位于上海南京西路的一家直营门店,报名参加5月1日发团的“西安双飞4日游”,并当场签订了合同、付清了钱款。谁知,一次原本值得期待的西安游,在旅行社来回多次“跳票”之后,最后却以退团告终。

  4月19日,笔者接到旅行社电话,说因为没有机票,5月1日的旅行团取消了,要笔者去办理退团手续。接到电话,笔者很是失望,由于当时工作忙碌,没有及时去办理手续。

  第二天,事情出现转机。旅行社又打来电话,问“5月2日的团是否愿意参加”,据称该团次行程与原定于5月1日的完全相同。与家人商量后,笔者表示同意。4月21日,笔者兴冲冲赶到该旅行社门店,却得知:“5月2日的团也取消了,还是因为没有机票。”

  气愤之余,笔者要求旅行社给出合理的解释,并表示将向有关部门投诉。现场一位工作人员解释说:“我们也没有办法,因为我们旅行社受制于航空公司。你投诉是好事,可以促进我们改进工作。”在笔者反复要求下,当天下午,上海东方中旅旅游有限公司一位工作人员打来电话。据他的解释,之所以撤销该团次,主要还是因为“人少不成团,亏得太离谱”。他同样认为,相对于航空公司,旅行社处于“弱势”地位。“我们订的机票,他们想取消就取销,把我们的订金退回来就完事了”。

  那么,处于“弱势”地位的,除了旅行社,还有谁?笔者查阅了之前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有如下规定:违约的一方在规定时间(即提前3天)通知对方,付5%的违约金;如果没有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付10%的违约金。因此,旅行社只要付5%的违约金就可以了。旅行社后来提出了解决方案:除了5%的违约金,再付5%作为交通费补偿。尽管笔者满腹不情愿,似乎也别无他法。

  笔者向上海市旅游监督部门反映此事,得到的回答是:5%的违约金是国家的规定,如果旅行社愿意支付违约金,我们也不可能提出进一步的处罚措施。

  但在旅行社来回多次“跳票”之后,笔者和家人外出旅行的兴致大减。即使还想去西安,其他旅行社的相关团次也已满员,“五一”长假的计划因此皆被打乱,这岂是5%的违约金所能补偿的?如果事情真像旅行社说的那样,在航空公司面前,他们很委屈,那么,在上述条款之下,顾客是否同样也太“弱势”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