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观光局核发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数额(91年1月8日)
一、依据:交通部观光局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观业九十字第三二四二七号函。
二、法令规定: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其数额得予限制,并由主管机关公告之。」第二项规定:「前项公告之数额,由交通部观光局依台北市、高雄市旅行商业同业公会及台湾省旅行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以下简称省市级旅行业同业公会)会员中经交通部观光局核准家数比例,核发予省市级旅行业同业公会;金门、马祖旅行业并入台湾省旅行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会员家数计算。」第三项规定:「前项核发数额比例,每三个月调整一次。」
三、核准情形:交通部观光局自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受理旅行业申请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资格审核,迄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止,计有二百五十八家旅行社申请,符合资格者一百六十五家,不符合资格者九十三家,台北市、高雄市及台湾省申请、核准家数及所占比例如下:
(一)台北市:申请家数一百三十三家,符合资格家数一百零三家,符合资格家数占全部符合资格家数比例百分之六十二。
(二)高雄市:申请家数五十七家,符合资格家数二十一家,符合资格家数占全部符合资格家数比例百分之十三。):申请家数六十八家,符合资格家数四十一家,符合资格家数占全部符合资格家数比例百分之二十五。
四、公告重点:
(一)内政部公告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每日受理申请数为一、四三七人,依前开所占比例计算,台北市旅行商业同业公会分配数额为八百九十一人,高雄市旅行商业同业公会分配数额为一百八十七人,台湾省旅行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分配数额为三百五十九人。
(二)本次核发配额系以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前申请并经核准之家数比例分配,下次调整配额日期为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第一季配额虽已核发;惟仍继续受理并审核旅行业申请接待资格案件,凡经核准并按所在地区向所属省市级旅行业同业公会缴纳新台币一百万元保证金者,即可办理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