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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旅行证申请书2
www.bhcts.com 2006-6-6 23:16:38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旅行证申请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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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事
项 |
-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以外之地区,犯内乱罪、外患罪,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而于申请时据实申报者,免予追诉、处罚。]
- 申请人现任或曾任中共党务、行政、军事或统战单位专职人员,请于本榄实详述。如末据实填写,经查获或遭人检举者,应负法律责任。
- 申请人末曾中共党务、行政、军事或统战单位专职人员。
- 申请人曾任中共党务、行政、军事或统战单位专职人员,曾任职于
- 申请人现任中共党务、行政、军事或统战单位专职人员,曾任职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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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
单位 |
dfg |
地址 |
df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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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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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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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意
事
项 |
- 本申请书由申请人或代申请人亲自据实填写,如末据实填写经查获者,得撤销其入境许可,并限期离境。由在台湾属委托他人为送件时,应检附委托书。
- 申请人来台期间应遵守中华民国法令,并依限离台,且不得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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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g |
大陆地区
居民身份证影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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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填内容,且属事实,如有捏造或虚假情事,愿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 签章 代申请人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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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算 单 位 意 见 及 签 章 |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处 理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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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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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文号
机关名称:
文号: 年 月 日 号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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